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并报请港北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港北区范围内选任部分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
公开增选港北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20名。
二、选任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港北区户籍或以港北区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港北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范围
为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代表、退休人员、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人民调解员等。
四、报名时间和方法
报名时间:2015年3月16日至20日
报名方法:须本人到港北区法院七楼702室参加初审和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材料: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底版一寸彩色照片3张。
咨询电话: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4555030 4557030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