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7月12日,原告莎莎(化名)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被告贵港某艺体高中报名入学。原告交纳了2014年高一新生定位费1000元,艺体培训减免保障金1200元,被告在开具给原告的两张发票上均注明“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2014年8月30日,被告开具两张发票给原告收执,发票载明的收费项目及数额分别是:2014年秋学期代收费(保险、班会、电教、试卷、矿泉水、军训)370元,2014年秋学期基本餐费1000元,2014年秋学期空调费200元,2014年秋学期学杂费(定位费1000),充饭卡100元,饭卡、水卡50元。
????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入学,到2014年9月10日上午离开学校。之后,因退费问题,原、被告意见不一。
????争议:被告应退还多少费用给原告?
????评析:被告是一间民办学校。2014年7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2014年贵港市艺体高级中学艺体培训减免协议》,约定:一、符合减免培训费的要求:(1)2014年中考成绩达BB+A等级的学生全免三年六个学期艺体培训费……(3)乙方高中阶段必须在甲方就读三年且学一门特长,并为甲方争荣誉,同时签订协议时交1200元保障金,甲方承诺乙方毕业期参加艺体高考时,将该保障金退还给乙方上南宁艺考期间作为住宿费及来回车费用。二、双方承诺:乙方承诺:(1)乙方承诺在甲方连续就读三年,在甲方参加2017年高考为甲方争荣誉。(2)乙方在甲方就读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专业培训和文化课的学习,否则学校有权劝退或开除,所交费用一律不退。(3)乙方须按时缴交高中每学期各项常规的费用,不能以任何借口半途中退学或者转学,或者放弃艺体培训及文化学习,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被告收取原告各项费用的依据是《2014年贵港市艺体高级中学艺体培训减免协议》,这份协议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适用于多人多次重复使用,属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笔者就各项费用应否退还原告分述如下:
????被告收取的2014年高一新生定位费1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且无法律依据,在原告不在被告处就读后应予全额返还。
????2014年高一新生艺体培训减免保障金1200元,《2014年贵港市艺体高级中学艺体培训减免协议》规定:“乙方高中阶段必须在甲方就读三年且学一门特长,并为甲方争荣誉,同时签订协议时交1200元保障金,甲方承诺乙方毕业期参加艺体高考时,将该保障金退还给乙方上南宁艺考期间作为住宿费及来回车费用。”该条费用属预收性质,且是作为原告毕业期参加艺体高考时被告退还给原告上南宁艺期间作为住宿费及来回车费用。现在原告已不在被告处就读,故被告再占有该1200元无法律依据,应予退还原告。
????至于被告已收取的其他各项费用,被告不予返还的理由主要是《2014年贵港市艺体高级中学艺体培训减免协议》上“乙方承诺”部分的第(3)点:“乙方须按时缴交高中每学期各项常规的费用,不能以任何借口半途中退学或者转学,或者放弃艺体培训及文化学习,所交费用一律不退。”正如前述,因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无效。
????被告主张的原告已交的基本餐费1000元不应返还,理由是原告不按要求将饭卡拿回被告处退还,饭卡有可能是原告本人或其他人使用。本院认为,在原告不在被告处就读后,被告完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停止该饭卡的使用,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被告所持的理由不成立,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余额应退还原告。
????根据本案实际,笔者认为:2014年高一新生定位费1000元、2014年高一新生艺体培训减免保障金1200元全额退还;2014年秋学期代收费部分的矿泉水费退27元,班会费退35元;2014年秋学期基本餐费退900元;2014年秋学期空调费200元全额退还;2014年秋学期学杂费退1000元;合计4362元。
????综合上述,原告所交的费用,扣除其本人应负担且已经发生的费用后,余下的部分即4362元,应由被告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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